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0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 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3月19日
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07〕57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设立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本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分配、管理、收回等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维修养护和收回重租等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力,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含滨海工业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市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各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区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二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收支科目。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完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财政部门应于11月25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同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按照《
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总额2%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争取上级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集中单独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投资计划、廉租住房回购合同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数额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三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建筑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建筑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情况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情况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