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渝财社〔2010〕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解缴方式的通知》(渝财建〔2009〕728号)规定,现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的解缴方式,由直接缴入基金财政专户调整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定期缴入金库。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的规定,对渝财社〔2008〕115号文件中第二条的第七项会计事项的处理相应进行调整,具体为: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个人社保补贴资金时,记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支出中“其他支出”科目;同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收到的资金,作往来款项核算。区县社会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收到市社会保险局拨入的该项资金时,也作往来款核算。
二、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人员的个人社保补贴资金时,会计核算方法比照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会计事项作相应调整。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