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
二、总体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万平方米以上。逐步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支持性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区)政府(包括县级管理权限的管委会,下同)要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机构及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小户型住房市场供求情况与租金水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分步实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明确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准入及退出机制等,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制度,加强租后规范管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纳入当地政府监管范围。
四、建设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设标准可适度放宽。
公共租赁住房既可由政府投资筹集,也可由社会资本投资筹集。主要筹集方式为:
(一)政府投资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调剂、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二)项目配建。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明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企业自建。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以参保人数为准)的企业,根据《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县(区)政府同意,允许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房屋产权按幢登记。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管委会组织用工单位联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五、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用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用地方式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租赁运营,严禁出售。
(二)各级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不得改变其功能性质、无故空置。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健全机制,保障经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项目选址工作,必须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空间布局规划。积极探索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租赁管理等。
(二)住建部门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牵头责任,科学制定有关的政策、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狠抓工作落实和监督管理。发改、监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财政、国土、税务、物价、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健康发展。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