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1-05 丽人社〔2018〕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2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从年12月25日起,除符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5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8〕261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年12月25日起,除符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