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切实保障老有所养为目的,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从而使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或中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年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8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参保人所在市、县(区)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个人正常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80元、90元、110元、200元、300元。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年缴1200元、2400元、3600元的,政府补贴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260元、39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参保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对其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且对应政府补贴超过100元的,按对应金额给予补贴。
六、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身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等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七、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将根据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增长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每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每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原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的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具体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15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2014〕40号)精神执行。
(四)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合并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额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人均年缴500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简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九、基金管理和监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市本级和县(区)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强化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政发〔2014〕28号文件实施之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的参保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