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1〕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第一条中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修改为:“《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浙知发法〔2013〕53号)”。

第五条、第十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管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第(四)项修改为:“(四)申报企业原则上为所在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专利示范企业)”。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中的“或拥有驰名、著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注册商标清单及证书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4.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证明;5.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投入情况,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

第九条、第十条中的“丽水经济开发区”修改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类示范(试点)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中国、省级专利奖的评选;”,删去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十五条修改为:“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浙知发法〔2013〕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由丽水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文广出版、财政、海关、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管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第(四)项修改为:“(四)申报企业原则上为所在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专利示范企业)

(二)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制定了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三)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企业重视品牌的培育,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避盲目研发和投资风险,提升创造水平和保护能力。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报前三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申报企业为县(市、区)企业的须为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已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具体指标:

(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申报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与加工型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从事商品生产制造与加工的企业;

2.企业须拥有专利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驰名、著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3.企业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专利数据库参与产品开发与技术经营;

4.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企业连续两年赢利,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40%以上;

5.重视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二)流通领域企业申报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流通领域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商场、超市、各类商品或产品的专业市场等单位;

2.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3.重视销售商品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销售商品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备案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

4.企业拥有自己的商号名称和知识产权;

5.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专业市场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其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有监管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申报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注册商标清单及证书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4.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证明;5.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投入情况,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

(二)流通领域企业:

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销售报表;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企业近两年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企业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报,分别由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支持措施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示结果;对不具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由认定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负责考评。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和提升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市场监管、文广出版等管理部门或高等院校对相关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

(一)指导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与培育;

(二)组织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三)组织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间开展经验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不足,帮助企业整改和提升。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类示范(试点)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中国、省级专利奖的评选

(二)可以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 二)市直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72)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经综合考评通过后,按现有办法公布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