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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2010年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有三种:一是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二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可免试就读我市相关学校,学制一般为2年;三是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我市以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结束未拿到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为培训对象进行复训,本人要求复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自理。退役士兵参训20天后,不准退出培训,自己强行退出培训的,则视为已享受过培训。

(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或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或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按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培训学校(机构)

各县(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学校(培训机构)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颁发《××县(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定点单位》匾牌。丽水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由市、区民政部门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学校(培训机构)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颁发《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定点单位》匾牌。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富岭街道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由莲都区负责。各县(市)现有教育培训学校、机构难以满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市统筹协调安排。

四、入学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培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培训学校(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分别于1月底、5月底前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2月底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底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3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交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培训学校(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分别于5月上旬、9月上旬将《名册》、《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分别于5月底、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于5月上旬、9月上旬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教学培训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县(市、区),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培训学校(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当地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要,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机构)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教育、农林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管理保障

(一)资金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二)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以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年度经费的70%预拨给各承训学校(机构)。每学年结束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的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承训学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八、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丽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培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分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九、检查考核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 的考核

主要考核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建立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教育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对民政部门主要考核牵头协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汇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做好服务,保证参训率达70%。对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主要考核指导教学管理、落实就业率等情况,要求做到科学合理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对财政部门主要考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要求做到教育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机构)的考核

民政部门应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要求学校(机构)一把手为教育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教育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就业率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和学员就业满意率分别达80%以上。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教育培训机构下一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扣减。

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与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创建等结合起来。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承训学校(机构)根据办学条件和需要,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机构),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教育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给予奖励、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对2010年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