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我市2016年发布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1号),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
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现我市据此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五)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六)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
三、制定该公告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局文件要求,做好我市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需要对我市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重新明确。因该政策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文件须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