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行〔2015〕370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财企〔2013〕293号),鉴于涉及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年度工作文件已停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联合印发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天津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津财企二〔2010〕11号);
2.《关于做好2011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建二〔2011〕21号);
3.《关于做好天津市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二〔2012〕6号);
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二〔2013〕9号)。
二、请你区县比照本通知精神,废止以前年度你区县制定及转发的涉及以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