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2018〕113号
发布时间:2018-04-12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其进站工作的材料,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相关规定转移接续。
三、设站单位建立职业(企业)年金的,可以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2日
https://rsj.sh.gov.cn/tqtwj_17340/20220725/t0035_1408598.html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养(20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法[2001]136号)文规定,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由设站单位按本市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户籍留在本市并继续在本市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接续;出站后找不到工作,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到外省、市工作或户籍迁移外省市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其在本市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到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四、本通知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http://rsj.sh.gov.cn/txgzc_17419_17419/20200617/t0035_1388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