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4〕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委员会),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各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转型发展,按照“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灵活与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以博士后制度为框架,与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相衔接,现就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充分对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青年博士教师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以项目博士后的形式到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灵活形式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

  二、凡到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教师直接列入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结合计划的主要任务,以企业技术难题和攻关项目为博士后研究课题,博士后研究期限与计划要求的工作期限相一致。

  三、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列入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同时享受该计划的相关政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向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倾斜。

  四、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可申报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博士后期间的成果为考察重点,单列指标进行选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直接进入更高层次培养。“省优秀博士后”选拔表彰向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倾斜。

  五、对推进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业绩突出的地方、高校、企业,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试点单位,以及建站评估时予以重点支持。

  六、各设站(试点)企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和联合招收的流动站要加强对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的过程管理,确保研究工作实效。各级人力社保、科技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积极做好信息对接和服务保障工作。

  全省科研院所青年博士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外省(市、区)高校、科研院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到我省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8月4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