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实际购置的投资额,可按规定自行申报抵免
企业所得税,企业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企业在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抵免时,应附送相关抵免资料留存备案。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