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