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1〕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840元以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非本市定点)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后统筹基金支付20%。将血友病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顺产的,每人次补助10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补助1200元;其他剖宫产分娩的,每人次补助1000元。
三、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0〕199号)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支付。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职工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四、201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五、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