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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政〔2015〕3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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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教文体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嘉政发〔2015〕25号)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财政自2015年起设立“嘉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4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和奖励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师资队伍,推进重点工作。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

(四)效率优先原则。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五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二)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三)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建立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专户。

(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核准的计划招生数招生,执行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

(五)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队伍建设奖励

(一)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由教育部门制定评选方案,每三年评选一次;

(二)民办学校每培养一名特级教师奖励5万元、省级教坛新秀或市级名师奖励3万元、市级教坛新秀或学科带头人奖励1万元;

(三)民办学校市外每引进一名省级教坛新秀或市级名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引进一名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名市级教坛新秀或学科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民办学校教师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省级各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市级各类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民办高中学校创建成省一、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二)民办中职学校创建成省一级、二级、三级中职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学校特色(试点)项目奖励

(一)民办学校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试点)项目建设,获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获批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民办学校信息化建设设备添置补助30%;创建市级校园文化示范学校奖励10万元,创建市级校园文化特色项目一个奖励5万元;

(三)民办学校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课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第九条  人才培养奖励

(一)中职学校通过对社会人员培训和在校全日制学生毕业时取得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按每生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不包括受政府委托,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学生);

(二)中职学校以升入全日制高职学校(单考单招)的人数(不包括“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的学生),升入本科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升入专科给予800元奖励(不包括受政府委托,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学生);

(三)普通高中学校,2017年以前对学生高考第一批录取的人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学生高考第二批录取的人数按每生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不包括受政府委托,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学生);2017年以后根据新高考政策安排相当的资金量制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