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市科发高〔2018〕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0〕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衢市科发高〔2022〕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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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衢市科发高[2018]45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
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构建“1238”创新平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发〔2017〕12号)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 (
衢政发〔2017〕46号
),特制订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
(二)应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心科研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强大技术背景依托的可适当放宽到市级研发中心,科研资产800万元以上;
(三)重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或年研发经费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
(四)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发明专利和5项实用新型专利;
(五)企业具有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50人以上,直接从事研发人员30人以上,有至少1名副高以上职称科技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
(六)与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有稳定的技术依托,3年内有引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七)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农业科技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程序
(一)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为成员单位)负责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企业属县(市、区)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在网上统一推荐,属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的,由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在网上推荐。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
(五)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按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分批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受理文件为准。
(六)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给予摘牌处理。被取消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验收及评价管理
(一)对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合同管理。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在网上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工作总结;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与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
6.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未达到合同要求,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
对被摘牌的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责成其依托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使用的经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追回政府补助资金,并视情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报告制度。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验收通过后每两年组织评价一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研究院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将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表彰,并优先支持其承担省级和市级重大技术创新等专项,优先支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四)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四、其它事项
本办法按《
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衢市科〔2018〕28号
)规定的时间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年6月25日,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18〕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践行“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发展思想,深化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城市”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意义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构建“1238”创新平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发〔2017〕12号)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 ( 衢政发〔2017〕46号
)要求,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实施办法》明确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验收及评价管理,明确了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鲜明态度。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是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
2.应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心科研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强大技术背景依托的可适当放宽到市级研发中心,科研资产800万元以上;
3.重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或年研发经费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发明专利和5项实用新型专利;
5.企业具有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50人以上,直接从事研发人员30人以上,有至少1名副高以上职称科技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
6.与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有稳定的技术依托,3年内有引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7.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农业科技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程序
1.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为成员单位)负责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2.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
3.企业属县(市、区)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在网上统一推荐,属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的,由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在网上推荐。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
5.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按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分批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受理文件为准。
6.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给予摘牌处理。被取消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验收及评价管理
1.对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合同管理。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在网上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工作总结;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与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
(6)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未达到合同要求,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
对被摘牌的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责成其依托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使用的经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追回政府补助资金,并视情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3.建立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报告制度。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验收通过后每两年组织评价一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研究院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将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表彰,并优先支持其承担省级和市级重大技术创新等专项,优先支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4.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570-30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