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 〔2009〕6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9〕27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废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税函〔2009〕98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