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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发改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以及省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开发,有效保护。海洋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海洋专项资金的投向以海岛地区为重点,兼顾沿海地区,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三)核定项目,绩效考评。海洋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分配核定到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三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范围为:除计划单列市宁波外,海岛(含半岛,下同)市(区)县和既拥有海洋大陆岸线、又拥有岛屿岸线的12个沿海市县。具体名单是:舟山市(定海、普陀)、岱山县、嵊泗县、温州市、洞头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台州市、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嘉兴市、平湖市、海盐县。其中嘉兴市作为特例纳入分配范围。

第四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为: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省海洋专项资金80%的额度切块给海岛市(区)县,20%的额度切块给12个沿海市县。切块额度按因素法计算分配到市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指标设置

设置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等三项因素指标。其中:

1.海岛面积。海岛市县按列入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海岛面积计算,沿海市县按其辖区内海岛面积计算。

2.港口客货物吞吐量。按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数计算。

3.人均可用财力。按省财政厅对各市县2009年总人口的人均可用财力计算。

(二)权重分配

分别海岛市(区)县和沿海市县设置各项指标权重:

1.海岛市(区)县8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30%、30%和20%;

2.沿海市(区)县2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6%、6%和8%。

(三)其他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计算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应分配给市县的切块额度,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安排。

2.舟山市应将省分配资金的50%平均安排给定海区和普陀区。嘉兴市与平湖市均按省分配资金的50%进行安排。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垃圾处理、海岛供水、供电、道路、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物流交易及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项目,包括港口物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清洁能源、海洋石化、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滨海旅游、现代渔业、观光农业等产业发展项目;

(三)海洋科技项目,包括海洋科技研发设施、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海洋科技人才引进等;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功能修复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根据省政府有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确定不同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

第七条  海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章  使用方法

第八条  为集中资金办大事,海洋专项资金可以在3年内统筹安排。各地应以市为单位,连同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筹资金,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批组织实施,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年度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

第九条  各市统一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合理布局,确保纳入补助范围的每个县(市)均有项目。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各市分批组织实施。2011年各市可在省3年分配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二额度内,确定第一批投资项目并在当年启动实施。2012年再安排启动实施第二批项目。每一批具体项目,由各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同时应与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资金对接,做到相关县(市)都能有省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相关县(市)海洋专项资金分年额度。

第十一条  海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专项资金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相应纳入相关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使用,任何地方、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制定海洋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对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配套资金落实及建设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年终做出绩效评价。对于完成情况较差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市县,扣减(回)乃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海洋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