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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1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