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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汕府﹝2016﹞3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执行粤府〔2015〕129号文,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保持社会稳定。

二、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四、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

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应退回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经办管理与征收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中央驻汕尾单位、省属驻汕尾(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在市、县级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六、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的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