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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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 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