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3〕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2〕9号)精神,促进我市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种业快速发展,确立我市在省内种业强市地位,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整合种业资源,大力培育现代种业主体,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市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科技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种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开发相结合。加强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和先进技术与装备,加快提升优良品种培育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加强政府在种业发展中政策引导、市场监管等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种业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坚持扶优扶强与公平竞争相结合。加大对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骨干龙头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究的财政投入,扶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种业小微企业成长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发展目标。以打造种业强市为发展总体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优势种业基地,健全种业管理体系,提高优良品种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推动种业成为宁波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到2015年,全市育成5个以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新品种,3个以上具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瓜菜新品种,建成2个省级以上重点林木种业基地,1个现代水产种业园区。着力打造1家育种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先进、市场营销辐射面广、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培育4家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种畜禽核心企业。全市种子(苗)、种畜禽(水产)商品化率达到70%以上,主导品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种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初步形成现代种业体系;到2020年,全市种业总产值达到45亿元以上,基本确立种业强市地位。
二、重点任务
(四)创新育种体制机制。按照以商业化育种为主体的要求,明确科研分工。强化科研院所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地方种质资源搜集、鉴定保护和创新利用等方面的作用,为种子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支持种业骨干龙头企业建立育种机构,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市场化和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快推进联合育种,开展种子种苗性能测定、评估与遗传交换,快速提升育种能力。
(五)培育种业龙头企业。以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为目标,培育一批具有国内竞争优势、区域优势或专业优势的龙头种子(苗)企业。通过政府引导,优化和调整种业企业布局,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产业;鼓励优势种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育种机构、育种人才、育种材料等种业科技资源;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单位联合研发新品种,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支持优势种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扩展种业规模;鼓励种子企业向种苗育供服务延伸,拓展种业经营业务;鼓励种业企业连锁经营,加快营销网络建设,改善经营终端设施条件和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六)加快优势良种选育。通过创建一批集科研育种与示范推广为一体的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种业创新平台,加快优势良种(系)的选育与推广进程。力争到“十二五”末,3个甬优系列杂交稻组合、1个常规稻品种通过国家审定,年生产杂交稻种子500万公斤,推广面积1000万亩;常规稻种子400万公斤,推广面积100万亩。育成瓜菜新品种10个,推广面积100万亩;新育成国家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2个,全市生猪供种(精)能力达到90%以上,种禽、种兔供种达到100%,并向全国辐射;新育成水产新品种(系)2个,推广面积达10万亩;选育林木良种20个以上。
(七)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依托科研院所,加强对现存及新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系统整理分类、保存和性状鉴定;加强优势种质资源保护,建立宁波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加快种质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种质基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
(八)加强种业基地建设。科学规划种业生产基地区域布局,结合农业“两区”建设,着重建设一批设施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业生产基地。加强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瓜菜制种基地、种畜禽基地、水产苗种基地以及规范化水稻、瓜菜育苗(秧)中心、林木容器苗繁育中心的规划建设与用地保护。到“十二五”末,全市建成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4万亩,常规水稻繁种基地1万亩;建成传统优势蔬菜育种平台2个,育苗中心20个,瓜菜繁种基地2万亩;建成种畜禽育种平台10个,畜禽原种场5个、二级以上种畜禽场50个;建成国家级水产遗传育种中心1个,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5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10个,水产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20个。
(九)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市、县、乡(镇)街道要大力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鉴定新品种在本地区的适应性,有效降低新品种推广风险,充分展示新品种优良品性,发挥优良品种对农业增产增收的先导作用,为确定本地区主导品种提供依据,加快主导品种的推广应用。
(十)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健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实行市、县两级储备,分级落实储备经费。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稳定在全市农业生产用种规模的10%以上。优化主导产业种子风险储备结构,储备种子品种由专家论证后确定,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开展救灾种子栽培技术研究,提高灾后农作物单产水平,确保市场有效供给。建立种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制度,指导种子市场调控,保障良种供应。
(十一)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理顺种业管理体制,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大优势良种的示范推广和不适宜品种的退出力度,开展种业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种业生产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提高种畜禽(水产)准入、准出门槛,严格执行种畜禽(水产)质量监测制度,按照原种场、扩繁场杂交的模式向社会提供优良种畜禽(水产)。
三、政策措施
(十二)实施种子种苗工程。设立市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重点支持育种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奖励;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育种人才引进;支持良种创新平台及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支持新品种区域试验、种子种苗质量检测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十三)创新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改进现有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成果评价体系;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建立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成果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对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品系),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选育的新品种被列入浙江省主导品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种业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进入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推广,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经济上可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市内科研单位育种人才进入种业企业从事育种工作的,允许其牵头的育种课题随带至种业企业,对其新申报的育种课题优先立项。凡进入种业企业从事育种工作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2〕194号)中规定的扶持政策,且扶持人数不受限制。
(十五)落实种业企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企业在信贷、融资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事项,按照国家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建立种业企业风险化解机制。鼓励种业企业建立种业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发生种子(苗)质量事故时,赔付农户损失,化解企业风险。进一步完善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并向种苗生产拓展,提高种子(苗)生产企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鼓励种业企业参加保险,通过自愿保险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种业企业参保率,降低种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十七)健全种业管理体系。依法强化规范市、县两级种业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加强种业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开展种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快建立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现代种业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做好种子种苗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农科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宁波保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出台种业发展扶持政策,吸引种业龙头企业落户或建设种子(苗)生产与示范基地,加快新品种繁育推广。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