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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商务规〔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深商务规〔2022〕6号规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 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6月24日

  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 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  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初步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对外发布拟开展重点扶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组展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展单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三)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往届展会或其他展会组展经验介绍。

  (三)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情况。

  (四)组团参展计划及工作方案。

  (五)费用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承诺函。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制定综合标准,以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评审工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确定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通过市商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条  经批准列入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60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展览项目纳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程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组展单位组织的组团参展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一)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应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二)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三)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材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差旅费: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2.展品和材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3.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四)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五)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材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第四章  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通过网站发布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受理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组展单位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向市商务部门办理相关资助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申请书。

  (二)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招展通知及展位费原始单据。

  (三)装修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四)宣传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五)运输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六)配套经贸活动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七)承办费单据。

  (八)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

  (九)其他相关发票、结算单据。

  (十)参展企业名录。

  (十一)参展总结报告(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成交额、取得成果、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十二)展会相关照片(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十三)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每个展位情况及配套活动的视频材料。

  第十六条  组展单位资助申请材料由市商务部门初审,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商务部门复核审定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将不受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形成项目储备,编入部门预算。市商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达资助计划,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组展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组展单位对组展参展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出展前组织参展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做好展团的交通运输、展位搭建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确保将展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组展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参展展位数量和金额、提供伪造及不实核销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资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资金资助的组展单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6-28
  自2009年开始,深圳市确立了“主打两个市场”的战略部署,每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以多种渠道参加境内外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市外国内展会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在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原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原市财政委制定和印发《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31号),明确和规范了资金资助条件、标准和审核程序。目前,原规程及其政策依据已到期,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 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一、编制依据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 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 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深商务规〔2020〕2号)

  二、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本操作规程的依据、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共七条。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确定方式等各操作环节事项。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选定展会项目及组展单位,制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计划。确定年度扶持计划后,对各计划内的项目落实情况提出要求,对无故取消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共二条。明确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的支持标准。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等予以资助,支持标准与原《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规定一致。装修费中“国家及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对团组装修布展有明确要求的,由承办单位事前提交装修布展预算,报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按审定意见实施”修改为“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去掉“特殊行业(如服装等行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根据该行业的特性,予以相关支持”的规定。会务费中的“展务费”修改为“差旅费”,交通补助由原“在展会期间给予机票费用补助”修改为“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

  第四章资助申请,共五条。明确项目资助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共七条。市商务部门据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强调组展单位对组展参展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市商务部门、组展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第六章第附则,共二条。明确本操作规程解释权、执行时间等。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6-28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