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宁波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1%降到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1)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体工商户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雇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2.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二)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清算办法
1.调整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市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2.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市区范围内,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休人员2016年度的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及每年增加额度。
3.调整个人账户清算办法
全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死亡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其当年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出现透支的,透支部分统一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核销。
(三)调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
全市范围内,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账户资金)用途。
1.历年账户资金不再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这部分资金留存于历年账户中。
2.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支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协议)零售药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自费医用材料费用。
3.历年账户资金可由参保人员个人自愿购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产品的商业健康保险,具体办法及实施时间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4.试行历年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近亲属分享政策,具体办法及实施时间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
(四)统一大病保险办法
全市范围内,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统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补偿结算。
1.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其他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80%;2万元以上部分,补偿90%,最高补偿医疗费限额50万元。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范围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文件执行。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暂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金中列支。
4.2015年度(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不变。
(五)调整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全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住院治疗时均享受住院治疗医保待遇,不设置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下列项目进行门诊治疗的,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阿尔兹海默症(中、重度)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二、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一)全市范围内,将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全市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省政府规定执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曾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要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可按对应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本人补足缴费金额;也可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年限按规定的折算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
三、其他
(一)全市范围内,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不再新增参保人员,已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也可按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及用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及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衔接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
(三)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甬政发〔2010〕10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40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第(一)项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解读如下:
一、这次涉及的社保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三五”规划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要求。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可公平,是要在《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要求范围内,逐步使各类公民的社会保障趋于公平,当务之急是落实外来工社保制度并轨政策;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要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确保基本的待遇水平,保持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
二、为什么要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2006年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1月,我市出台实施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推进《
劳动合同法》实施、保障外来工基本社保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提出了用人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国家审计署也对宁波提出了外来工社保并轨的整改意见。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此,我市拟调整外来工社保政策,将用人单位的外来工统一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范围。
另外,市政府已于2012年制定了《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我市外来工医保办法、职工住院医保办法过渡期为三年,将于2016年4月结束,届时将归并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政策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范围(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并轨)。今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统一按规定参加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是对全市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重新作了明确,为体现公平性,各项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省政府规定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的下限为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体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基数均与基本社保政策的缴费基数规定一致。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不变。
四、为什么要同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外来工养老、医保制度并轨后,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将有所增加,为缓减用人单位缴费压力,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适当降低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保缴费比例,同步需要适当调整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另外,近几年“两会”比较关注基本医保的特殊病种扩大范围、个账结余资金扩大用途等政策,这也是参保群众日常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同时部分医疗费保障程度过高,增长过快,浪费较大,拟对医保待遇的结构作适当调整。
另一方面,2014年底省政府发文要求逐步统一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为此,需要对将我市的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办法纳入大病保险政策,在医疗费补助范围、补助办法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补偿标准体现差异。
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包含哪些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体现三方面内容:“降费率、调结构、保大病”。
(一)降费率
“降费率”体现在降低市区用人单位的医保缴费比例2个百分点。这样,原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减少2个百分点(从11%降到9%),原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缴费增加3.5个百分点(从5.5%提高到9%),个人缴费为2%。5个县(市)目前医保缴费比例比市区低1.5-3个百分点,这次是否调整由5个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结构
“调结构”体现在调整三项医保待遇:
1.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政策
市区范围内,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45岁以下调整为3.4%、45岁以上调整为3.7%;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按固定金额增加,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额度调整为:70周岁以下计入2520元(比2015年度增加101元,增长4.2%);70周岁以上计入2820元(比2015年度增加132元,增长4.9%),今后每年增加120元。5个县(市)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调整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途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再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同时扩大个账历年结余资金3个方面用途:一是用于自费药和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二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三是用于亲属分享(划入亲属个人账户,用于医疗费个人负担支付)。其中,第一项先行实施,后两项内容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
3.调整特殊病种政策
一是扩大治疗项目,将恶性肿瘤中医药治疗及内分泌治疗、双向情感障碍治疗、中重度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治疗,纳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二是调整待遇范围,门诊进行相关治疗享受特病待遇,住院治疗时按普通住院享受待遇,但不设1200元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三)统一大病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原综合减负办法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般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仍纳入补偿范围),对住院医疗费、门诊特病医疗费的补偿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仍保持原综合减负补偿水平,即个人一年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90%。
六、政策调整后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相关政策从2016年度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2016年2月1日后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手续的,按新的缴费标准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