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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财教〔201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激励支持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推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推动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需要,结合激励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激励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四条  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拨付资金。市教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激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激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级人才项目、省部级人才项目和依申请认定人才项目三类因素。分配依据为各类因素评分总和(以R表示)。

(一)国家级人才项目因素(以C表示)。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973”首席科学家、“863”项目总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等内容。

(二)省部级人才项目因素(以P表示)。包括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天津市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内容。

(三)依申请认定人才项目因素(以A表示)。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美术奖作者;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等内容。

某高校(以X表示)可获得的激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SX=S×(RCX+RPX+RAX)/∑(RCX+RPX+RAX)

第七条  各类因素数据根据高校申报人才项目(计划)及相关佐证材料获取,或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评价获得计量数据。具体内容和分值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考核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于每年三月份至四月份对各高校上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实绩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因素,是确定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送交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激励资金。待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结束后,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据实结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激励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和应用软件的购置或试制费用,现有专用设备和应用软件的升级改造费用。不含通用设备。

(二)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不含车辆租赁。

(三)材料费。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等费用。不含办公耗材。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因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五)图书资料购置费。国内外各类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数据库等购置费用。

(六)会议费。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人才招聘、遴选、考核等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

(七)培训费。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实践能力,组织、参加相应培训、国内外访学的费用。不含学历教育。

(八)差旅费。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海内外招聘等公务所发生的费用。

(九)专家评审费。聘请海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遴选、考核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十)宣传制作费。人才工作的广告、视频、网页制作等媒体宣传发生的费用。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津工作的费用。

(十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缴纳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高校是激励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激励资金要纳入各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激励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激励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