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8〕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原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并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渝办发〔2000〕6号)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储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必须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储保合同);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继续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件给予利差补贴。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条 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其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用原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本金(以下简称储保本金)缴纳,由储蓄式养老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缴。储保本金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本人予以补足。储保本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余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选择本次合同终止时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第13条第二款“某5年存储期内(非存储期首日)申请领取部分保险本金的,其申请领取部分按领取当日人民银行公告的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该5年存期内的利息,并从申请领取的金额中扣回该5年期内已累计领取的保险生活补助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选择按原储保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原合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到期后在30日内将余额本息划入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终止储保合同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储蓄式养老保险利差补贴。储保人员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到2009年6月止,应享受的利差补贴由区县政府负责发放。截至2009年6月30日,未提出申请的储保人员,视同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储保合同及利差补贴。利差补贴所需资金仍由区县政府负担。
按照养老金待遇与利差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从应发放养老金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利差补贴,已享受的利差补贴由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从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扣回。
第六条 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的办理:
(一)储保人员在原征地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填写《重庆市自愿终止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重庆市办理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领取证》原件;
2、《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申请书(投保人留存联)》原件;
3、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储蓄卡;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若有虚假,一经查实由有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承保的保险公司每月定期到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领取符合参保条件的储保人员的有关材料,并完善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三)保险公司每月定期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定期将已盖章确认的《申请书》(一式两份)、《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移交通知书》(一式两份)、《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一式三份)返回给审核工作小组。
(四)审核工作小组将《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一式三份)送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盖章确认后,将其中的一份返回给保险公司。
(五)《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领取证》原件和《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申请书》原件已丢失的储保人员,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终止储保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局每月应将办理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局应将2008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完成终止手续且储保合同已到期的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及储保本金代缴情况汇总,与市级保险公司核对并签章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市级保险公司根据经审核确认的代缴资金总额,于2008年11月划入市财政局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九条 储保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束后(2009年6月30日后),市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将完成终止储保合同手续的储保人员、储保本金代缴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与相关区县进行核对,确认无误、送市级保险公司签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第十条 根据审核确认的合同到期时间和代缴资金总额,由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与市级保险公司签订储保本金及利息划转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级保险公司按照储保本金及利息划款协议的约定,在协议期内每年的11月底前,将当年应付的本金及利息划到市财政局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在协议期内,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每年年底应与市级保险公司办理划转资金的清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重庆市自愿终止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申请书(略)
2、重庆市办理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
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终止通知书
5、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