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65号
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统筹时间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准确填报单位和人员信息,并将信息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对于申报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申报审核后逐户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由市社保中心支付养老金;对于申报人员范围、养老金项目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在规范后予以审核纳入。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纳入统筹发放。办理参保手续前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以及单位垫付的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按照明细算账、差额结算的方式,与其统一进行清算。
二、关于纳入统筹范围
在我市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
(一)已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373号文”)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二)未列入人社厅函373号文,但属于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注册地在我市且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政策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三)其他由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出函明确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以上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参加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编制,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为准。对于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部门所属多个参保单位编制总额,但未具体核定其中各个参保单位编制的,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总编制数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具体编制分配数为准。
三、关于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资发放项目进行核定。中央驻津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中央驻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经单位分配纳入缴费基数的部分。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高线以上部分不作为绩效工资,不纳入缴费基数。
四、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核定
对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津政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核定。待清算后,市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新退休人员按照新老办法比较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从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补发差额。
五、关于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应按原经费渠道进行保障。
六、关于职业年金缴费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其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部实行实账积累,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纳。对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至办理参保手续前的职业年金缴费,在其基本养老保险清算时一并补征。
七、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按照《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