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丽人社〔2018〕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2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119号
)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6〕4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实现我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外,其它残疾人全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代缴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三、加强部门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残联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有关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定时交换有关信息,及时实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代缴业务,减少残疾人的来回奔波之苦。
四、其它社保扶贫有关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与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29
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8〕341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119号
)文件规定,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6〕46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