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深府办〔2015〕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5-12-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