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区在受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遇到有关对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和办理病退等相关问题,对此我厅专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请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劳社厅函[2007]238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残疾人 病退 通知
抄 送 : 共印30份
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的请示》(苏劳社险[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安置就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