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劳保就发(2008)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沪人社就发〔2015〕3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本市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其在本市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本通知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