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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根据财政部授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征随电价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停征之前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政策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后续政策执行。

三、停征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缺口由财政予以统筹解决,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得到落实,继续推进我省水库移民的脱贫解困工作。

四、各地和省电力公司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2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经国家批准,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后期扶持项目续建等问题,从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征收每千瓦时0.05分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此项基金自开征11年以来,全省累计征收13.4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7亿元,为小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当前,国家部署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对企业的用能成本,尤其是电价提出了挖潜下调的要求。《从五方面降低一半工商业电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每日要情》2019年第61期)中提出取消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建议,对此,袁省长批示“请发改委、能源局研究”。省发改委研究后发函征求我厅意见,建议通过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来降低部分电价。

二、制定依据

为支持地方政府减负工作,201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十三五”期间,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明确前期政策和后续政策:停征之前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政策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后续政策执行。

3.明确后续保障问题:按照“政府过紧日子”原则,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经费不受影响。

4.明确落实执行要求:各地和省电力公司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解读机构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87056592。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