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市人民政府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受理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推荐的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第三条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术论文评审工作,由市内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各参评学会专家组成。
第六条 论文评选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审的论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省级、全国或国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定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以及市级以上年会上交流的论文。
(二)论文的第一作者一般应为金华市级学会会员。
第八条 同一作者所撰写的一组系列论文,可同时申报参评,但不能同时获奖。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审。
学术专著不属评审范围。
第四章 评定等级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一等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
(三)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三等奖:
(一)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参评论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最多不超过4名,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主要完成人员4人。
填写《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参评申请表》。
凡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须附上中文翻译材料。
申请人将参评论文、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市级各学会。
参评论文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各学会建立评审组,对本学会参评论文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写明无记名投票结果和建议奖励等级,并在评审当年6月底前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会的论文进行资格审查。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对学会推荐的论文进行评审,经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获得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