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分别修改为:
第八条 项目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鼓励社会资金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将存量地下空间资产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出售,期满后无偿收回)、BT(建设—移交: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将项目给予通过招投标选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政府再回购,并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PPP(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等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落实人防工程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地下空间开发步伐,鼓励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地下空间开发,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1〕17号
) 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我市投资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为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效益,对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商业、停车、文体等公共场所,鼓励地下多层开发。
结建地下空间用于项目配套停车和设备用房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方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或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上述条件外的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
三、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公开出让的,该价格作为起始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下空间的划拨土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另收取划拨价;单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行政划拨价的20%收取。
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或经营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可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
五、地下空间使用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六、地下空间权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分别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下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办理。
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规定予以确权并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租赁、转让、抵押。
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其投资大、回收慢、收益低等实际困难,对于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可以按所交地价款的30%以内给予奖励。
八、
项目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鼓励社会资金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将存量地下空间资产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出售,期满后无偿收回)、BT(建设—移交: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将项目给予通过招投标选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政府再回购,并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PPP(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等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
九、政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或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重点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供贴补。
十、财政资金扶持。对社会投资的具公益性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收益情况,可相应安排一定比例财政贴息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扶持。
十一、银行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地下空间开发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给予优惠利率。
十二、税收优惠。对开发经营地下空间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规费收缴优惠。投资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及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十四、
落实人防工程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单建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公益性项目,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奖补,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协调服务。
十六、所有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迁移绿化等设施的,由挖掘单位按原规定标准负责修复。
十七、经营性地下空间市场培育。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期间及建成后,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对在城市地下空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十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配合协调,管理与服务并重,明确优惠内容与标准、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期限、做好相关服务。
十九、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宣传引导,不断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本政策颁布实施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105号)的相关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