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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工业大县(市、区)向工业强县(市、区)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其在我省工业转型升级中的带头和带动作用,为建设工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工业的主要矛盾是大而不强,主攻方向是在发展现代工业中加快由大变强。工业大县(市、区)是全省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工业经济和块状经济的龙头和骨干。浙江要建设工业强省,工业大县(市、区)首先要实现由大向强的转变,成为工业强县(市、区)。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引导和促进我省工业大县(市、区)在发展现代工业中做强工业,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树立标杆、明确方向、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对于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努力建成一批总量规模大、创新能力强、产业结构优、质量效益高、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好的工业强县(市、区)、工业强镇和工业强区,成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的先行区和示范区,发挥在转型升级中的领跑和示范作用,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现代工业发展,做强工业。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取得初步成效,试点县(市、区)在规模效益、自主创新、结构调整、“两化”融合、资源节约等评价工业做强的五个方面主要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转变取得明显进展;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总部型、品牌型、上市型、高新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以下称“五型”企业),建设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提升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智慧城市等方面实现率先突破,走在全省前列。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整合扶持力度。选择部分现实基础好、强县思路清、政策举措实、推进力度大的工业大县(市、区)作为全省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引导合力,每年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建设。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扶持资金。各市也要对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建设给予配套扶持。各级财政、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备案后执行。财政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四减两提高”现代化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工业强镇试点示范,主导与支柱产业技术创新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部型企业信息化试点,产业集群培育和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五型”企业和重点产业链培育,“腾笼换鸟”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规划与政策举措编制等。
  (二)支持主导或支柱产业的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在试点县(市、区)围绕培育新兴产业,依托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规划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研究院1000万元、500万元省级补助,主要用于科研仪器等条件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同时,根据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省、县(市、区)设立有具体目标内容的新兴产业重大技术攻关专项,连续3年每年安排给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持研究的攻关课题项目至少1项,每个项目省级补助不少于150万元。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三)支持开展省工业强镇建设试点。在试点县(市、区)选择一批重点工业镇(街道)开展省工业强镇建设试点,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支持实施浙江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统筹省人力社保厅“151”人才、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省科技厅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建设专项,设立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为35岁左右的青年科研人才参与新兴产业重大技术创新提供捷径,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供方便,为重点企业研究院吸引一流人才提供服务。按照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对接的基础上,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科研人员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或根据企业需要把专业对口的国外工程师、博士引进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再选派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一期时间不少于3年,连续期限不超过6年。选派人员列入省青年科学家的培养计划。选派期间,保留原单位身份、职称和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创新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受表彰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等人才培养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培养计划。
  (五)开展总部型企业信息化试点。研究制定总部型企业信息化试点办法。在试点县(市、区)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总部型企业信息化试点,并根据信息化设备和研发投入总额给予适当省级补助,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六)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支持尚未设立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试点县(市、区),建设为块状经济中小企业开展设计创新服务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政府与相关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并给予一定省级补助,连续支持3年。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七)支持重大工业项目落地。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工业项目,由当地先行安排用地指标,在按规定完成用地报批和供地后,由省对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其中对二次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的,根据盘活存量土地的总量予以适当奖励。
  (八)增加工业用电和能源消费总量分配。对年度单位工业用电增加值排名前五位的试点县(市、区),在下一年度电量分配时酌情增加一定额度的电量分配。对年度单位工业能耗增加值排名前五位的试点县(市、区),在下一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分配时酌情增加一定额度的能源消费量。
  (九)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对落后产能集中区的整治力度,加快小冶炼、小印染、小造纸、小化工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试点县(市、区),给予一定的省级财政补助支持,统筹用于试点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一)评价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制定工业强县(市、区)评价办法,建立工业强县(市、区)评价指标排序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工业发展水平、单位(用地、用电、能耗、排污)产出和工业强县(市、区)建设成效。
  (二)分类排序。以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为主要依据,将全省所有县(市、区)分成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另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工业强县(市、区)评价指标排序制度,每年分别对全省所有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进行分类排序。评价排序结果,作为工作表彰和动态调整试点县(市、区)的依据。
  (三)工作表彰。对所有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的排序结果在《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布,对工业强县(市、区)建设成效突出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四)动态调整。在保持试点总数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以分类评价排序结果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工作推进力度,从2012年起,每两年对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名单按排序结果进行一次调整,2014年进行第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为试点总数的20%左右。
  (五)宣传推广。各试点县(市、区)要把工业强县(市、区)建设作为当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战略并作出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和宣传建设试点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宣传推广、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面推动全省工业强省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