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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7〕21 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

  现将《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核准机关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按照现行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

  二、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或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支持各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名称中所含行政区划与具体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层级相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原则上不审批民办中小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统一核定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英语培训”“英语教育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1日



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7- 11- 22

根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精神,我局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省教育厅就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的有关内容拟定了《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必要性的说明

2016年末《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9月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标准及其相关的规定,为举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和营利性办学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力度空前。随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三部委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

二、《通知》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核准的依据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核准机关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按照现行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依据为工商总局和教育部共同下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以及其第一条内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核准的程序和方式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或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支持各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需要取得教育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工商设立登记,属于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同时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果,点明了申请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方式进行。

(三)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和名称中的禁用字样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依据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时根据《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第六条的规定“其他企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特别列明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表述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原则上名称中所含行政区划与具体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层级相同,名称统一核定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英语培训”、“英语教育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依据为《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统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和行业的表述方式,并给出相应的范例。

四、关于征求意见的情况

接到工商总局和教育部共同下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后,我局和省教育厅多次会商和调研,共同起草了《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两部门系统内的意见,并于10月24日至10月31日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我局和省教育厅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并和有关人士和单位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对《意见》做了修改完善。

五、意见施行日期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及早规范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故《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