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自2003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积极进行了被征地人员保障办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未启动这项工作。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动被征地人员融入城市社会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根本利益、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主线,以确保合理集约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环境竞争力为基础,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保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推进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理保障,强化激励。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就业后继续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因地制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发展看,必须符合接轨城镇社保体系的大方向。近期实施中,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多方案探索。实际操作中,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三是坚持覆盖城乡,突出重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基本政策要统一。具体实施中,可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四是坚持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以县(市、区)为基础,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三、保障对象、形式和资金筹措
(一)保障对象。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二)保障形式。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般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少数地方有条件的,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予以解决;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对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这一方式的,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年限,不留资金缺口。
(三)资金筹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可先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