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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14〕7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14-000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和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科技金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创业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代偿补偿,包括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的补偿;所需代偿补偿资金在年度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主要用于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而建立的信用保障,并对其因科技信贷授信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代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偿,主要用于创新型初创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并发文公布;
  (二)至科技金融机构授信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三)科技信贷所获款项应主要用于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池
  第五条 参与建立科技信贷风险池的科技金融机构,应有一定的科技信贷业绩,且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明确的考核机制、丰富的业务经验。
  第六条 市级科技信贷风险池由各县(市)区的子风险池共同组合而成;各子风险池相对独立运行,按照市、县(市)区、科技金融机构的三方约定,确定出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申请建立子风险池,应选定经市银监局批复同意的科技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并与市科技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市、县(市)区和合作银行三方共同出资建立子风险池,其中市本级现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县(市)区现金出资比例、合作银行形式出资比例可根据县(市)区财力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二)合作银行应在约定期限内,安排不低于子风险池资金10倍金额的授信额度,用于面向当地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科技信贷业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下列要求,以子风险池为单位独立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一)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二)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应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3以上。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按月向协议各方报送科技信贷基本信息,以便共同了解运行情况。
  第十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应按照以下方式由协议各方从子风险池中按相应比例给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应在逾期5日内通知子风险池的协议各方,并向企业进行催讨;经催讨1个月后企业仍未还贷的,由合作银行向协议各方提交代偿申请书;经各方核实确认后,从子风险池资金中给予代偿。
  (二)代偿完成后,子风险池协议各方应继续向企业追偿;对于收回部分的逾期贷款,应全额补偿注回子风险池。
  第十一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采用动态核算方式跟踪管理。当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于协议约定授信额度30%时,应于次年相应缩小该子风险池规模。当子风险池代偿金额达到50%时,协议各方应及时中止该子风险池运行;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后,由协议各方自行确定恢复运行。
  第十二条 为有效发挥子风险池的使用效率,协议各方应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以及企业融资需求,及时协商调整子风险池规模和出资比例。对于因正常代偿而产生的子风险池资金损失,应由协议各方每年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
  第十三条 创新型初创企业为获取市内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2%比例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 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每家创新型初创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打印的备案信息表;
  (二)知识产权中介评估合同、评估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凭证、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报送资料严重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协议、取消补偿(助)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创业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认真学习借鉴上海、杭州、苏州等先进标杆城市的典型做法,结合各县(市)区科技金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

  二、制订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科技信贷代偿补偿的范围。包括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的补偿;其中科技信贷风险池主要用于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而建立的信用保障,并对其因科技信贷授信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代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偿,主要用于创新型初创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是明确了市级科技信贷风险池的构成。它由各县(市)区的子风险池共同组合而成;各子风险池相对独立运行,按照市、县(市)区、科技金融机构的三方约定,确定出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其中市级现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县(市)区现金出资比例、合作银行形式出资比例可根据县(市)区财力情况自行约定。

  三是明确了合作银行的职责和义务。合作银行应在约定期限内,安排不低于子风险池资金10倍金额的授信额度,用于面向当地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科技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基准利率的30%;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应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3以上。

  四是明确了科技信贷风险池动态核算跟踪管理制度。当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于协议约定授信额度30%时,应于次年相应缩小该子风险池规模。当子风险池代偿金额达到50%时,协议各方应及时中止该子风险池运行;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后,由协议各方自行确定恢复运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黄伟英

  联系方式:0574-89292205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