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调整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7%、0.8%、1.1%、1.3%、1.5%。
三、调整行业费率浮动标准
各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设定浮动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各设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根据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可根据其纳税登记的行业或按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选择相近似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按第三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从事单一行业派遣的,可按照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更的,受理变更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相关变更信息,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变更登记的次月起调整其行业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本轮企业工伤保险费阶段性下调措施的平稳实施,2020年4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4月底前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从2020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调整后的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实行三年过渡,第一年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第二年落实差额的50%,第三年按标准调整到位。过渡期内费率浮动档次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按本通知做好本区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超过18个月的,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的行业费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低于18个月的,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可自行确定基准费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文件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19-12-31
一、为什么要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作保险费作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由于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调整了8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及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要求,统一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使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出调整。
二、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1、明确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进一步细化了行业分类。八类行业划分按照
人社部发〔2015〕71号文执行。
2、明确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6(0.7)、四类0.7(0.9)、五类0.8(1.1)、六类1.1(1.3)、七类1.3(1.5)、八类1.5、(1.9)。(注:括号内为国家提出的基准费率标准)
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由原来的0.1至0.4不等的浮动幅度,调整为按行业基准费率的一定比例浮动。一档浮动幅度为基准费率的20%,二档为50%,有利于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明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或无行业代码及主要经营业务调整变更和劳务派遣单位等特殊情况下的行业类别确定原则。
5、明确基准费率上升单位的调整过渡办法。考虑到本次费率调整仍有少量企业存在基准费率上升情况,为平稳过渡,对基准费率上升的用人单位与调整后的费率差额采取三年过渡到位办法,即第一年不变,第二年调整落实50%,第三年按标准到位。
6、统一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由三类调整为八类。鉴于个别县(市)基金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可根据统筹地基金结余情况而定。基金支付能力在18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执行统一基准 费率标准;基金支付能力在18个月以下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基准费率标准。
三、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对企业有何影响?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主要是费率结构的调整,由原来的3类,基准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1.2%,调整为8类,最低为0.2%,最高为1.5%。费率结构根据工伤风险由低到高,分类进一步细化。对此次工伤费率政策调整,也充分考虑了对企业负担的影响。从统计情况看,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平均基准费率比调整前有所下降,降幅达18%,95%以上企业的基准费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此外,费率浮动幅度进一步提高,由原来12.5%-33.3%提高到现在的20%-50%,对重视做好工伤预防的企业,将更为有利,可执行更低的费率标准。
四、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待遇有无影响?
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因此,此次费率政策调整,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不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