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巴渝工匠2020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在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特色农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实施。
第三条 主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
第四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二)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培训目标明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有符合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20-1:2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5%以上。
(四)校企合作。与3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向市高技办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基本情况表》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高技办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条 同一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已获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基地原则上按层级逐级申报,全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2—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原则上要对高基地建设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75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项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市高技办报告。
第十三条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并定期组织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在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考务管理软件等方面为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课程、课件等优质培训技术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将基地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等活动中。
第十七条 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名义授予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铭牌。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