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6月30日】
( 2019年11月01日 ) 沪房规范〔2019〕6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住宅建设 发展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 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 年 10 月 29 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 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 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房预售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 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前,应 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 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款;
(二)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 年后上市转让总价 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 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会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开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 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的《认 定单》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预售 许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结构,交付使用日期,申 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情况表(以下简称《预约 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书》;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不动产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八)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的 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十)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十一)业主临时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 前期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 明细表(含预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公安部门出具的编 制门牌号批复。
七、区房屋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单》受理预售项目,确 认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备,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八、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应按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 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 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九、区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后, 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1 月1日印发
关于延长《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4〕4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经评估,下列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分别予以延长5年:
一、2020年1月起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
二、2019年12月起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fgj.sh.gov.cn/gfxwj/20240701/891eb268ed8049a498f3cd147a7ebb7a.html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 2019年11月20日 )
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发布要求需重新制定。市房屋管理局结合《办法》实施情况和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考虑到上述文件中部分引用文件已经失效等实际情况,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工作需要,对沪房管保〔2010〕231号文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引用的已失效政策文件,同步调整相关表述内容。二是根据原文件使用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相应条款,删除“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已经专业机构核定,并经市或区住房保障中心确认”条款;并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之前增加会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环节。三是体现行政审批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一款“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 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四是结合本市机构调整的相关情况,对机构名称作相应调整。
《办法》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