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4-0017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95号)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集聚高端创业创新人才,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现就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户科技城人才范围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专利技术并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个人或团队的成员;
(二)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确需引进并经科技城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其他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二级职业技能资格,并且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人才及家属落户登记办法
(一)在科技城内人均合法固定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其中对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成年未婚子女也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
(二)在宁波市江南路599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第(五)类人才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落户;第(四)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落户,并可单设家庭户;第(一)、(二)、(三)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以及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申请落户,并可单设家庭户。
在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取得家庭户的,可遵循整户迁移原则,在宁波市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不受人均18平方米住房面积限制。
(三)科技城内其他企事业单位集体户设立及管理仍按照《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已落户科技城内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人才可迁入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
三、其他
实际居住地在科技城区域内,并取得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按照科技城公安户证部门认定并记载的实际居住地址(不包括租赁私房)所属的行政区划办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办法由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5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http://www.ningbo.gov.cn/art/2014/6/4/art_1229533176_950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