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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财企〔2018〕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现将《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8年1月18日

  

  

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商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有效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我市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3〕329号)、《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

  省商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资金下达文件及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与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省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市、县(市、区)政府;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4.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招商引资,扩大我市有效投资。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五)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支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 竞争性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用于省商务厅发文认定的试点示范县(市、区)及试点示范项目。

  (二) 考核性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商务工作省级相关考核办法规定的重点工作。

  (三) 客观性因素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加工贸易、扩大进口、实施走出去和“电商换市”等战略领域。

  (四)商务环境监测资金

  该项资金用于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外经贸监测点以及国内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其中,由商贸企业承担监测任务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年省下达的资金数额和监测点个数确定。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资金在省级文件中有明确支持对象的,可用于支持对象;若无明确支持对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到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使用,使用范围为市区相应支持对象,其中涉及企业奖补的,奖补标准原则上参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商务工作,根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中明确的项目及金额予以奖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承诺书(申报环节)

  (四)其他应交的材料。

  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的申报使用不需提供上述材料,由市商务局根据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转拨;第(二)和第(三)款所列资金统筹至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使用的,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专项资金项目的认定审核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复审、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将拟兑付资金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及时兑付资金。

  获得省商务资金的单位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市商务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省商务资金的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承诺书(申报环节)

       3.承诺书(资金拨付环节)

  4.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享受对象资

  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2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了《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了《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答:为加强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商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有效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我市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3〕329号)、《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3.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三是明确了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4.《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8-2669385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