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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是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推动此项工作,对深化数据应用、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构建统一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把核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提出落实的保障条件和具体要求。要加大督导力度,做到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数据比对和核查职责

各级社保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畅通的待遇数据比对和核查纠错处理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保机构、信息等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帮助所辖市县及时协调解决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社保机构要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此项工作。部社保中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作为比对的数据源,每季度通过部级信息数据交换库提取生成跨省《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信息表》),传送给各省社保机构进行核查。省、市社保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工作,收到上级移送的《核查信息表》后,应及时传送给所辖县社保机构(含省、市本级,下同),指导其开展核查工作,并按规定汇总、反馈核查情况。县社保机构负责核实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情况,对重复领取待遇行为进行处理,汇总上报核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各级社保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相关核查信息的确认和协助抵扣等工作。各级信息部门要做好数据实时更新、数据上传、批量数据比对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严格规范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程序

各级社保机构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

(一)参保人员疑似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主动与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联系,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告知书》(附件2),并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在不同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按照户籍地管理、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保留待遇领取地,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负责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联系,向其下达《告知书》,并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经核实,确认为重复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社保机构注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清算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和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人员拒不签字、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经核实,暂不能确认其重复领取待遇的,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向同时为参保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函》(附件3,以下简称《协查函》)提请协查。收到《协查函》的社保机构应协助核实,并及时反馈《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复函》(附件4,以下简称《复函》)。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收到《复函》后,确认属于重复领取的,按上述规定处理;确认不属于重复领取的,应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于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户籍在辖区内的参保人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应会同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进行告示;对于户籍不在辖区内的,应联系参保人员户籍地社保机构协助进行告示或送达《告知书》,告示之日起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于《核查信息表》中公民身份号码相同而姓名不同的参保人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应先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予以更正。

(五)参保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到社保机构办理核实手续的,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受托人代办手续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指印)的委托书。对高龄、重病、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可提供上门核实服务。

四、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本通知所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制度合并实施之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5),通知其协助抵扣。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附件5)。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机构要将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作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施行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所辖地区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和处理等工作。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及时终止重复领取待遇并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对情况不属实的,严格按照权限要求,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复领取待遇人员的核查情况,重复领取待遇人数、金额(附件6、附件7),追缴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30日前报送我部社保中心,同时及时更新上报联网数据,其他有关情况可一并通过文字报告报送。

联系人:王永刚;电话(传真):010-84222135

邮件地址:wangyonggang@mohrss.gov.cn


附件:1.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

2.告知书

3.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函

4.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复函

5.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

6.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核查情况表

7.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