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8〕3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747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及本《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强对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监管。对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确定为就地预缴申报二级分支机构,责成其按期提供总机构税款分配表,对未按时提供分配表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
二、对居民企业所属总、分机构均在我省境内的,在省局出台相关办法前,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维持原有方式不变。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