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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人社〔202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 丽人社〔2021〕3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3)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修改为“(3)丽水市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82%,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缴费补贴基准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丽水市区缴费补贴暂定为82430元,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与原被征地农民最高缴费档次相当,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暂定为38995元,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省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基数×18%。2020年增设档次为7724元/年。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丽水市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82%,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3.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4.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资金可以用于缴费补助。丽水市区缴费补助按现行18800元/人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其他县(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被征地农民享受职工养老金后,缴费补助如有余额不再支付给个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资金用于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按年发放缴费补助。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办法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3.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一次性筹资的相应费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4.选择增设档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5.己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6.参保人员年龄的计算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7.各地对上述名单必须严格按“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三、有关人员业务处理

(一)各地在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作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己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向个人追回,由各地全额筹资后补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承担。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要合理确定生活补贴标准,采取措施确保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在我市贯彻实施,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四部们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通知》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参数予以明确,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办法、有关人员业务处理、资金管理、经办管理、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

一是对于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其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市区缴费补贴暂定为82430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暂定为38995元/人,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个人缴费金额确定为7724元/年。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年龄每增加1周岁,以上缴费金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丽水市区缴费补助按现行18800元/人的标准执行。以上参数,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是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通知》规定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并对未折算的被征地权益处置问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问题、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问题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