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2015〕8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今年审议通过的《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方案》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区县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合理使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的问题

从2015年4月1日起,我市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方案》,各单位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新增的岗位按5年投放,前两年各单位每年使用的新增岗位数,控制在本单位新增岗位总量的30%以内。

二、关于编制少的单位管理岗位设置的问题

对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数在3人及以下的,可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

三、关于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岗位确定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时按照招聘岗位确定等级;有工作经历人员转正定级时可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结合本人任职经历,比照本单位同类在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岗位等级。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岗位聘用的问题

(一)乡镇属事业单位向区县属、市属事业单位交流的,区县属事业单位向市属事业单位交流的,严格按照空缺岗位及任职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二)乡镇属事业单位之间、区县属事业单位之间、市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已聘人数少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可保留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三)市属事业单位向区县属、乡镇属事业单位交流,区县属事业单位向乡镇属事业单位交流,原聘用岗位无空缺的,可用特设岗位聘用。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须逐级择优晋升岗位,但按规定取得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在上一级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竞聘现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实行集中调控的问题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凡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采取集中调控方式设置岗位的事业单位,可由有关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在核准的集中调控范围和岗位限额内,对岗位进行集中管理、使用。

七、关于连续计算岗位等级聘用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竞聘时,其原聘同类别同等级岗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受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除外。

本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