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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暂时保留(需修改)
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4日



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 园区评价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须为2018年6月27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或化工集聚区。

(二)园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1000亩以上。

(三)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

(四)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五)园区已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重点,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六)园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需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

(七)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园区或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

(八)园区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化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园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九)园区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十)园区需提升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和亩均效益水平。

第九条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园区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亩均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园区为合格园区,总评分在50分及以上并低于60分,为培育园区。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市、县(市、区)化工行业安全规划等;

(三)园区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园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初审后将合格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以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三部门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二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并分别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园区的规范提升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园区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价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对列入培育的园区,培育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申请评价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考核方式

基本要求

1、设立时间

一票

否决

园区须为2018627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否则一票否决。

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2、园区布局

园区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否则一票否决

1)园区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表(含保护区名称、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情况)

2)园区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图

3)园区如与生态红线重合,说明重合区情况

4)园区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位置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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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园区规模

园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1000亩以上,且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否则一票否决。

1)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园区或企业统计报表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4、生产安全事故

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否则一票否决

市应急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5、突发环境事件

近三年未发现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不存在恶意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否则一票否决

市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规划布局

10分)





1控制性详细规划

3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复,资料齐全得3分,否则不得分。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复

查阅资料

2产业发展规划

3

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复,资料齐全得3分,否则不得分。

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复

查阅资料

3三线一单管控

2

有明确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得2分;正在开展三线一单工作的,得1分。

相关进展及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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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准入

2

建立入园项目准入评审制度并已执行得2分。

1或园区所在地区有关项目准入评审制度文件

2)项目评审相关证明材料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

25分)


















安全生产

25分)

















安全生产

25分)



1、监管机构

3

1)有园区管理机构,且有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得1.5分;

2)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且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1.5分。

1)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2)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

3)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名单

4)相应人员学历证书或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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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工行业安全发展

3

1)有园区所在县(市、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年限有效得2分;

2)规划经过评审得1分。

1)规划文本及批复

2)规划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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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3

1)完成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在有效期内得1分;

2)评价报告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进行了整改得1分;

3)评价划定的安全控制线报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对控制线的控制职责得1分。

1)风险评价报告

2)风险评价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3)风险评价报告划定的安全控制线报自然资源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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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闭化管理

3

1)通过采取物理封闭或电子化封闭,实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的,得2分;

2)建立园区封闭化后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卡口管理、车辆管理、道路管理等管理手段有效运行的,得1分。

1)现场图片资料

2)封闭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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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化品运输

3

1)设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得1.5分;

2)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全部实现互联的,得1.5分。

1)相关实地图片

2)项目备案、项目批复

3)园区内生产企业填写的装货单图片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省危化品风控大数据平台互联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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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

1)园区自建或依托园区骨干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得1.5分;

2)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得1.5分。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地图片;依托企业情况;救援人员及装备清单

2)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

3)应急演练方案、脚本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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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保障

2

1)自建或依托企业建设气防站的,得1分;

2)根据园区危险源特点,与医疗机构签订保障协议,保障化学品伤害救治的,得1分。

1)气防站建设资料

2)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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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服务

2

1)园区引入第三方进行特殊作业监管、安全检查等服务的,得1分;

2)建立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的,得1分。

1)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2)第三方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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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标准化

3

1)化工园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达100%的,得3分;

2)达标率90%以上的,得1分。

1)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列表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率

2)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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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25



















环境保护

25分)






1、监管机构

3

1)有专门环保监管人员得1.5分;

2)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且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环保工作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环保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环保监管人员的75%1.5分。

1)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

2)园区环保监管人员名单

3)相应人员学历证书或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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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环评

2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得2分。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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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物排放达标

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认定周期内对园区内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均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要求,每发现1起环境违法超标行为,扣0.2分,至2分扣完为止。排污许可证覆盖率达到100%再得1分。

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相关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等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依据

2)园区化工企业清单及排污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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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排放

5

1)园区规上化工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7t/万元,得2分;7t/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10t/万元,得1分;其余不得分。

2)建有满足化工废水处置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化工企业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程,得2分;化工企业废水全部采用专管输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1分,若为并管输送得0.5分。

1园区规上化工企业清单及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计算说明

2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证明材料

3)专管或并管输送证明材料

4)污水处理厂环评及批复

5)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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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技术复核

5、废气污染防治

5

1园区所在县市区废气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满足地市考核指标的,得2分;

2园区化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建设投运率100%,得2分;建设投运率达80%及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3)园区有组织废气收集率达到100%,且无组织废气做到达标排放的,得1分。

1评价年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与环统数据一致)

2县市区相关文件

3园区企业名单及废气处理设施建设投运率

4)有组织废气收集情况说明及园区大气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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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技术复核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3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得1分;

2)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率100%,得1分;

3)园区建有配套危废焚烧集中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行,得1分。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证明

2)园区危险废物暂存、处理处置统计表

3)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称及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说明

5)危废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说明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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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技术复核

7园区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4

园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达到相应环境标准,每类要素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园区内最近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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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

14分)






1公用工程

5

园区建设完善的集中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等公用工程,得5分,缺1个少得1分,扣完为止。

相关公用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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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2、能耗强度

2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以下的得2分;在全省平均值以上,但不超过全省平均值1.2倍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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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能评

2

完成区域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2分。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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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创建

3

入选国家级绿色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园区得3分;入选省级上述示范试点园区得2分。

相关部门公布的国家或省级绿色园区名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名单、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名单、低碳园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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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绿色工厂

2

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数量在3家及以上,得2分;

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数量在2家的,得1分;

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数量在1家的,得0.5分。

工信部公布的国家绿色工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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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发展

10分)









1、智慧化工园区试点

2

入选国家或省级智慧化工园区试点示范单位,得2分;正在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工作,得1分。

1)相关部门公布的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名单

2)开展试点工作方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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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2、应急指挥中心

4

建成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中心并有效运行的,得1

单独建设或合并建设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对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的,得1分;

3基础数据采集覆盖100%的化工企业和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得2分;基础数据采集覆盖50%以上的化工企业和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得1分。

应急指挥中心情况简介及图片

园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平台图片

3)园区化工企业清单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中企业对比

4)园区重大危险源清单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中重大危险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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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在线环境监控

4

1)建立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得1分;

2)园区废水排放源100%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得1分;

3)园区废气排放源100%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得1分;

4)园区有空气质量监测,得1

1)在线监控情况说明

2)在线监控方案

3)在线监控联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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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亩均

16分)


1亩均税收

4

园区亩均税收为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1.5倍及以上,得4分;为平均值1.2倍及以上1.5倍以下,得3分;为平均值0.7倍及以上1.2倍以下,得2分;为平均值0.7倍以下,不得分。

1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工业用地面积清单

2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及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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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亩均增加值

4

园区亩均增加值为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1.5倍及以上,得4分;为平均值1.2倍及以上1.5倍以下,得3分;为平均值0.7倍及以上1.2倍以下,得2分;为平均值0.7倍以下,不得分。

1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工业用地面积清单

2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及工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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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员劳动生产率

4

园区全员劳动生产率为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1.5倍及以上,得4分;为平均值1.2倍及以上1.5倍以下,得3分;为平均值0.7倍及以上1.2倍以下,得2分;为平均值0.7倍以下,不得分。

1已投产化工企业名称及工业增加值

2园区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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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强度

4

园区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以上,得4分;

园区投资强度在350万元/亩以上,得3分;

园区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得2分;

园区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下,不得分。

园区已建成和在建项目投资额及项目占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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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任意“一票否决”项指标如果不满足,则直接评定该园区为不合格园区。

2、评分项目子项若不符合得分要求均为0分,不得主观给分。

3、园区能耗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和全员劳动生产率按照申报年度上年度已投产规上企业数据计算,投资强度按照申报年度的上两年数据计算。

4、根据2018年统计数据,全省化工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值为1.45吨标煤/万元,亩均税收均值为27.7万元/亩,亩均增加值均值为119.1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均值为50.2万元/人·年。

名词解释

【上年底】:指当前年份的上一年最后一个自然日。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重大危险源】: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分类。

【解读】《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20

一、编制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要求各省对本省所有化工园区开展评估和论证。2020年2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为指导各省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工信部起草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从我省看,根据我厅近期开展的全省化工园区摸底情况统计,全省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化工板块的园区有69家,园区之间发展水平层次不齐,既有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工园区,也有无批复文件,无公用工程配套、无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化工集中区。据统计,近一半的园区化工产值低于30亿元。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化工园区管理存在园区管委会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园区管理不到位、园区内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未有效投入运行,园区内危废未得到有效安全处置等问题。2020年国家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因此,亟需出台《办法》,用于指导各地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

二、编制过程与主要内容

2020年4月,组织省石化协会、省技创中心等部门召开会议,部署《办法》编制工作。5月,形成《办法》初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研讨,非正式征求了有关地市相关负责同志意见,根据意见,对办法文稿进行了修改。6月17日及7月21日,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在8月初召开的省经信厅厅长办公会议上审议,经修改形成《办法》终稿。

《办法》共六章16条,分为总则、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园区管理、附则,并包含《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3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以及开展评价认定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4条,提出四项原则,分别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安全环保,绿色发展;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第三章认定条件共2条,提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所包含的10项内容,和化工园区认定的评分标准。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共3条,提出评价认定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各市开展初审的程序、省级层面开展复审及名单公布的程序。

第五章园区管理共2条,提出园区属地管理原则、动态管理和培育认定要点。

第六章附则共2点,提出《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开展评价认定的部门和发文形式。考虑到园区认定过程中涉及园区设立、国土规划、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应急等多方面内容,确定由省经信厅牵头,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结果文件拟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二)关于园区评价基本要求(一票否决项)设立。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共包含设立时间、园区布局、园区规模、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5项。其中,园区设立时间限定为2018年6月27日前,依据为国务院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从文件印发之日起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园区布局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园区规模限定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面积1000亩以上,且截至上年底,已投产规上化工企业数量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为30亿元以上,依据为前期摸底调研的基本情况显示我省化工园区中有69.6%以上符合此项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未发现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依据为这是化工园区提升本质安全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指标体系》设立。工信部《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省可根据化工园区发展实际,增加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发展、两化融合等引导性指标,建立本省化工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参照江苏、山东等省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确定我省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亩均效益等7大方面内容。其中亩均效益数据参考值为2018年我省化工产业相关数据平均值(2019年亩均数据尚未公布)。

(四)关于动态管理要求。为持续提升全省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应急等管理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按照“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展开。对于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办法》重新认定。对于评价结果暂未达到认定要求,但是具备发展潜力且评价分值达到一定要求的,列入培育名单,培育期满后按照《办法》予以认定。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