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主体可通过公共停车场投资主体招标后直接划拨供地。有商业配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
  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6.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年限原则不超过40年。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200个(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1.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2.公共停车场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
  3.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升降横移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三委六局一办”联席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机械停车设备需经质监部门验收。
  (四)财政补助及税费优惠。
  1.政府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5%城管资金中安排20%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
  2.建设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资金的补助,具体按《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执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应制定相应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3.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4.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停车场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公共停车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补助政策期限为3年。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停车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数字信息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
  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3.政府依法对市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土地出让,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以及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泊位登记,建立我市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和区停车办的日常工作,抓好项目实施、推进、验收和实施运营过程中的综治维稳工作。
  发改、城管、园文、环保、住保房管、人防、市场监管(工商)、物价、教育、卫生、体育、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加强舆论宣传。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监管,加快我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投用,并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严禁各投资或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随意终止停车服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