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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缴费基数继续按我省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